吉林省省長洪虎就吉林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關于全省煤礦實施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工作情況報告》作了重要批示,責成主管省長就此事進行協(xié)調。8月17日,省政府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全省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發(fā)放工作,落實各部門責任,制定有關措施,進一步推動這項工作順利開展。
日前,吉林省煤炭工業(yè)局為落實省長批示精神,推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落實,下發(fā)了文件,決定自2004年
9月1日—12月10日,在全省煤礦“開展百日安全整治行動,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活動。
這次對全省各類煤礦百日安全整治活動,要依照《煤礦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內容進行,并結合吉林省煤礦現(xiàn)狀,突出以下重點:
1、井下采煤工作面應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一個通到進風巷。
2、礦井應由雙回路電源線路供電,嚴禁由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fā)電機向井下直接供電。年產6萬噸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有備用電源且容量滿足通風、排水和提升的要求。
3、井下在用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其中: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道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區(qū)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內巷道凈高不得低于1.6米。
4、礦井有完善的防塵和防滅火系統(tǒng),地面設有消防水池且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
5、企業(y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y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為切實開展煤礦百日安全整治行動,吉林省煤炭工業(yè)局成立了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整治行動的監(jiān)督、指導、協(xié)調和調度工作。
文件要求各市(州)、縣(市、區(qū))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礦務局(煤礦)都要建全百日安全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落實好安全整治措施和責任,研究制定安全整治方案,指導安全整治的實施,組織對所屬煤礦的檢查、抽查和驗收,以保證百日安全整治行動的具體落實。
相信通過此次整治舉措的實施,各類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將有大幅度的提高,將有效地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盡快達到申請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