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日上午10時到昨天上午8時,經過整整46小時搶救,在桓仁滿族自治縣木盂子鎮(zhèn)煤洞溝內發(fā)生的,非法小煤窯被炸塌埋人事件出現(xiàn)了人們不愿看到的結局,2名被困者尸體在家人的痛哭中抬到地面。幾乎同時,2名與事故有關的桓仁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也被刑事拘留。
  46小時搶救分秒必爭
  搶救行動不分晝夜。前日晚間至昨日凌晨,記者親身感受了搶救現(xiàn)場
一幕幕動人的場面。所有的搶救人員來自周圍的煤礦,根據(jù)事故搶救指揮部的安排,此次搶險沒有任何報酬,但暖河子村周圍14個礦山都把自己最優(yōu)秀的搶險人員派了出來。全部搶險人員分成6個班,每個班都盡全力,直到上個班的搶險人員體力幾乎耗盡,才換下一班。
  前日深夜,隨著現(xiàn)場搶救的一步步進行,記者注意到,在現(xiàn)場的救護車和醫(yī)護人員數(shù)量突然增加了,搶救指揮部考慮到,遇險人員一共為2人,為徹底保證搶救質量,搶險指揮部決定安排2臺救護車和相應數(shù)量的醫(yī)護人員,達到每人1臺車。
  46個小時的搶救中,桓仁滿族自治縣常務副縣長何慶偉和副縣長顏世承幾乎都沒合過眼,尤其是顏副縣長一直在現(xiàn)場指揮搶救。昨日凌晨,在事發(fā)現(xiàn)場,當記者通過當?shù)匦麄鞑块T負責人委婉地向顏世承提出采訪要求時,顏副縣長沒有立即答應,只是表示,希望能在搶險結束時,向記者講講自己的感受。
  遇難者手表定格在10時
  昨天凌晨3時許,搶險有了突破性進展,搶險人員開始陸續(xù)發(fā)現(xiàn)2名被困人員使用的工具,包括木鋸、煤筐等,新發(fā)現(xiàn)讓2天2夜沒有休息的搶救人員精神一振,昨日上午7時,在小煤窯下的搶險人員發(fā)現(xiàn)了矯志峰的尸體,隨后,另一名被困者葛長福的尸體也被發(fā)現(xiàn)。
  事后,1名在井下參與搶救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當他們在井下發(fā)現(xiàn)矯志峰的尸體時,矯志峰蜷曲地靠在洞壁上,手腕上的手表已經停了,定格在10時,這說明,爆炸發(fā)生的時間應在當天上午10時。
  而葛長福的尸體同樣是靠在洞壁上,右手手臂努力地伸向矯志峰尸體被發(fā)現(xiàn)的地點,他伸得如此努力,以至于搶險人員在將其抬上擔架時,他的手臂還是高高地伸著。有搶險人員分析,矯志峰可能是在爆炸發(fā)生時就死亡了,而葛長福很有可能生存了一會,但時間也不長。
  連夜審查刑拘兩名責任人
  此后,桓仁滿族自治縣方面告知記者:帶隊“崩井”的該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姚琨和另一名主要責任人盧云海(音)已被刑事拘留。此事隨后經本溪市人民檢察院確認屬實。
  據(jù)了解,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三處、也就是法紀處的檢察官們是6月2日趕到桓仁滿族自治縣介入此次事故調查的,在木盂子鎮(zhèn)政府辦公樓內,他們對所有參與“崩井”行動的人員都進行了隔離審查,當晚,檢察官們就住在了木盂子鎮(zhèn),連夜工作。
  審查工作告一段落后,檢察官們還專門趕到山上事故現(xiàn)場對事故發(fā)生情況進行了了解。根據(jù)審查結果和實地了解的情況,他們在昨日做出了對姚琨二人刑事拘留的決定。
  難遇者家屬相信政府
  死者葛長福和矯志峰是翁婿倆,兩人都住在暖河子村,51歲的葛長福原來是暖河煤礦職工,后來輾轉在當?shù)孛旱V打工。29歲的矯志峰平日也以打短工為生。
  記者看到,與同村其他人家相比,矯家的房子屬于比較貧困的類型,而葛長福也有一個19歲的兒子等著他攢錢娶媳婦。就這樣,這翁婿倆選擇了在煤洞山上“挖個小煤窯、弄點煤”。應該說,兩人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如果采挖嚴重,也會構成犯罪。
  在焦急與痛苦中等待了46個小時的矯志峰的親屬告訴記者,現(xiàn)在他們還在盡力安慰活著的親人,矯志峰的妻子葛美華一下子失去了父親和丈夫兩個親人,家里還有只是21個月大的孩子,以后的生活還是個未知數(shù)。
  他們說,他們相信政府,相信政府研究后會給他們一個公平的對待,因此現(xiàn)在他們還沒有考慮有關索賠的具體問題。不過他們也感到疑惑:縣國土資源局的執(zhí)法程序有沒有問題?單純靠喊來提醒是不是到位?
  昨日下午15時許,記者得知桓仁滿族自治縣事故善后工作會議的結果。據(jù)了解,這次會議只是做出了意向性的決定: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人員走司法程序;對遇難者家屬的賠償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安排地方黨委和政府看望遇難者家屬。而在會后成立的善后工作領導小組,已經代替了這兩天的搶險救援指揮部開始工作。
  昨晚21時許,記者得知善后工作領導小組已經到遇難者家中表示了慰問。隨后記者得知,有關事故的具體解決方案縣政府一方面征求遇難者家屬的意見,一方面也在等待檢察機關的最后責任認定,最后將根據(jù)檢察機關確定的責任處理相關當事人,確定賠償比例。
  同時,因為目前還沒有在國內找到同類型的案例,如何賠償沒有標準可供參考,該縣政府也在積極研究有關法律。
  該縣政府還表示,遇難者到底是死于爆炸、還是死于爆炸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還是因空氣隔絕窒息而死、還是其他未知原因,都需要等待法醫(yī)做最后鑒定。這個鑒定結果可能也會對最后賠償產生影響。截至昨晚22時,桓仁滿族自治縣政府還在開會研究有關善后工作處理事宜,而檢察機關仍然在該縣做進一步工作。
  連線律師:炸井者涉嫌犯有濫用職權罪
  非法采煤,卻被執(zhí)法者“炸死”,遇難者家屬承認私自采煤違法,但認為罪不致死;有關執(zhí)法部門認為傷人無理、執(zhí)法沒錯,事先也清理了現(xiàn)場。這起事故究竟是誰之錯?昨日下午,記者就此采訪了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博先生。
  據(jù)張律師介紹,從行政執(zhí)法上來看,桓仁滿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的執(zhí)法主體資格、執(zhí)法依據(jù)都值得商榷,即使這兩點無誤,其在執(zhí)法過程中也沒有充分履行其法定義務,沒有完全、充分、徹底地清理現(xiàn)場。
  從法律上來講,桓仁滿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的工作人員應當預見到自身的這種爆炸行為有可能危及到他人生命安全,卻放任這種行為進行,應該構成過失犯罪,也就是瀆職罪的一種———濫用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