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6月20日,登封市白坪鄉(xiāng)東風煤礦原法定代表人樊國學,違法將該礦轉讓給被告人王文治、張茍經營,李鴻林擔任煤礦安全生產礦長。2003年7月1日原礦長楊紅軍請假后,被告人王文治又聘請不具備任職資格的楊鐵墩到該礦代理生產礦長。此后,王文治、張茍二人在沒有上報審批作業(yè)規(guī)程的情況下,長期組織工人不按照有掘必探的操作規(guī)程,違法越界開采。
2003年7月13日的4點班,被告人張現偉、王國仁作為當班的班長、副班長,組織42名未經安全培訓的工人到副井生產區(qū)域進行作業(yè)。在作業(yè)過程中,郝青虎等人在運輸大巷西掘進工作面發(fā)現頂板有透水征兆后,向被告人張現偉、王國仁進行匯報,但被告要求工人繼續(xù)作業(yè);當工人提出“水太大無法干”時,二人又命工人上井拿雨衣,強令工人冒險作業(yè)。當天21時許,水流逐漸增大時,被告人王國仁不是及時撤出受水害威脅區(qū)域的工人,而是命令工人打篦子以防將煤沖走,在打篦子過程中發(fā)生透水事故,造成21名礦工遇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鴻林、楊鐵墩身為登封市東風煤礦安全生產礦長,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重大事故,應負主要責任。被告人張現偉作為事故發(fā)生時當班班長、王國仁作為事故當班副班長,對事故負直接責任。被告人張茍、王文治作為主要經營負責人,無視國家法律,違法受讓采礦權,聘用不具備資格的人員指揮生產,應負主要責任。上述6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鑒于被告人李鴻林積極投入搶險,應從輕處罰;被告人楊鐵墩、王文治、張茍具有自首情節(jié),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國仁犯罪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定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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